


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、人才房、青年公寓、职工宿舍等;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、长租房等租赁资产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,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。 同时,为加大新建商品房销售支持力度,“新湘十条”明确,省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(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),以县市区(园区)为单位认定住房套数,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(园区)已有住房的,核减1套住房套数;落实商业用房(含“商住两用房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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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8:10:37